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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补偿金案例分享
江苏常州劳动争议律师:员工不接受公司岗位调动,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?
江苏常州劳动争议律师提供案件经过:
2013年3月1日,某广告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至2016年9月30日。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,乙方(陈某)同意根据甲方(公司)工作需要,担任客服主管;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,根据的甲方岗位(工种)作业特点,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北京市。第七条约定,乙方同意,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变化、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及其他情形,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、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;2015年4月17日,陈某生育后休假,8月份陈某返岗。2015年12月初,陈某原所在部门客服管理部取消,公司安排陈某至人事行政部任行政主管,薪资待遇没有变化,经多次协商陈某不接受此次调岗。2015年12月23日,陈某未回公司上班,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以旷工7天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
员工主张: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
争议焦点:不同意调岗后没有到岗工作是否可以认定旷工;哺乳期内公司是否可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

江苏常州劳动争议代理律师案件分析:
根据查明的事实,2015年12月初至12月22日期间双方就陈某的调岗事宜有过协商,但因陈某不同意调岗而未果。后陈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即未到岗上班,视为旷工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。虽然陈某仍在脯乳期内,但是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陈某行为符合严重违纪条件,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违法,因此企业无需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常州劳动争议律师建议:企业应当从合法角度进行管理,管理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有效,否则事倍功半甚至得不偿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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