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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江苏常州劳动争议代理案例分析:签一年合同,约定试用期3个月,单位解除合同要赔偿吗?


江苏常州劳动争议代理案例分析:签一年合同,约定试用期3个月,单位解除合同要赔偿吗?


劳动争议案件经过:

张某于2016年3月入职广州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经理,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,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,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,转正之后月工资为10000元,按销售额的0.5%计提。公司于三个月试用期满前要求张某延长试用期,张某不同意,公司即以不合符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。

员工主张: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及超出试用期天数的工资差额补偿

争议焦点: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;试用期约定超期是否需要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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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争议咨询代理案件解析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之规定,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
公司与张某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。公司与张某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,公司解除合同是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试用期期限,属于违法解除。

因此,仲裁支持员工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工资差额部分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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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8-04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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